近年来,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,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突出。如何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,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。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管理制度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其中明确了村民自留地的土地权属问题,为破解农村土地难题提供了重要依据。
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村民自留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,由村民依法占有、使用。村民对自留地享有使用权、收益权和处分权,可以依法流转、抵押和继承。这清晰界定了村民自留地的产权归属,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。
《意见》指出,村民自留地可以依法继承。村民死亡后,其自留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 порядок承继给其合法继承人。这保障了村民自留地的传承有序性,维护了村民的遗产继承权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村民自留地的流转程序。农民集体成员之间流转自留地,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;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,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。这规范了自留地的流转秩序,防止耕地非农化,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。
《意见》要求加强对村民自留地的管理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留地管理办法,明确自留地的面积、用途和使用限制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留地登记管理制度,对自留地进行统一登记,保障村民的用地信息。
《意见》强调,自留地不得改变用途,不得转让、出租或者抵押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。由村民收回的承包地以及集体所有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,不得分配给村民作自留地。这些规定严格限制了自留地的用途,保障了耕地数量和质量。
《意见》规定,因规划建设等原因,需要征收或者征用村民自留地的,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村民公平合理的补偿。具体补偿标准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。这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,避免因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纠纷。
《意见》强调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自留地管理的法律体系,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留地管理工作的监督,依法维护村民的土地权益。
《意见》要求,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自留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,将自留地登记管理纳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,建立自留地管理长效机制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承担自留地管理的主体责任,加强对自留地使用的监督检查。
《意见》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自留地管理监督。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自留地管理监督委员会,听取村民意见,监督自留地使用情况。村民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自留地违法违规行为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《意见》要求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留地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,提高村民对自留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留地管理培训,引导村民依法合理使用自留地,维护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。
《意见》关于村民自留地最新政策的出台,明确了村民土地权属,规范了流转秩序,保障了耕地面积,完善了补偿机制,为破解农村土地难题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《意见》,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